第202章 关淼接亲
作者:瑜真   我们全班都穿越了最新章节     
    “我,没什么钱,也没什么本事做一番大事业,但是你放心,嫁给我,只要有我一口干的吃,就不会让你喝一口稀的,我会好好的对待你和子颜,今日起,子颜就是我亲生的,此生也只有你一个女人,我说不出什么华丽的语言,但是我想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关淼紧张的说道。
    直到关淼说完,现场都还是一片寂静,没人说话。
    “啪啪……”钱小小连忙带头鼓起掌。
    顿时现场一片掌声。
    有些人觉得不可思议。
    这辈子怎么可能会只有一个女人?
    女人们更是露出羡慕表情,这是她们想都不敢想的问题啊。
    虽然心里很想自己的丈夫只属于自己,但是这样的话说出来就是妒妇,是丈夫和婆婆所不能容忍的。
    钱小小也想不明白,明明这些婆婆心里是只想自己丈夫只有自己一个的。
    自己年轻时候吃过的苦,等自己做了婆婆的时候,又拼命的往自己儿子房里塞人,还口口声声称大家娘子的做法就得温婉贤淑,还得容得下人。
    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下,女子往往是无法阻止的,甚至不敢有丝毫抱怨。
    其中原因虽多,但说到底不过是古代男子在婚姻之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罢了。
    原因之一:“善妒”这把悬在头上的利剑,女子根本不敢进行反对
    说到古代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主导权,就不得不说到“七出”规定,这七条休妻标准,可以说对女子在婚姻之中的行为和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压迫,而“七出”中的“妒”便使得女子对于丈夫纳妾,根本不敢做出反对。
    所谓七出,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妒”,便是指妻子妒忌心理太强,而主要体现方式便是妨碍丈夫纳妾或苛责妾室等。
    尤其是唐朝以后,由于“七出”被列入律法之中,无论妻子犯了“七出”中的哪一条,那么丈夫都是有理由进行休妻的,且这种行为是受到官府保护的。
    在古人观念之中,男子“三妻四妾”不仅极为正常,更是男子身份的一种象征,女子如果反对丈夫纳妾,不仅要面临着被休的危险,更是会面对到无穷无尽的闲言碎语。
    整体来看,七出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
    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合离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因此可以看为封建社会对妇女的一种压迫。
    《白虎通疏证。铮谏》:“夫妻相为隐乎?《传》曰:“曾去妻,藜蒸不熟。问曰:‘妇有七出,不蒸亦预乎?’曰:‘吾闻之也,绝交令可友,弃妻令可嫁也。黎蒸不熟而已。何问其故?”此为隐之也。”
    七出制度,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的保障了女子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的一种保护。
    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合离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合离,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汉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
    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公婆的意思)服丧、娶妻时穷休妻时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
    原因之二: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需要,女子没有理由进行反对
    古代由于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各种天灾人祸和落后的医疗条件,使得劳动力不仅是一个家庭是否兴盛的体现,同时也成为了国家强盛与否的重要条件。
    而在古人的认知中,妻妾成群就是多子多孙的重要保证,因此一旦男子有条件纳妾,即使妻子已经有了孩子,也根本没有理由进行反对,毕竟有资格纳妾的非富即贵,家族的传承延续是极为重要的。
    也正因此,元朝时期,谭澄上书建议,“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也就是说,如果你四十岁了还没有孩子,那么为了保证血脉的延续,朝廷允许纳妾,但只允许纳妾一人,明清则对此制度予以了沿用。
    原因之三:正妻与妾室地位天差地别,女子没有必要进行反对
    在古代,妻子与妾室在家中的地位,几乎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即使男子纳妾,也根本无法对正妻的地位产生威胁,因此妻子根本没有必要对纳妾之事进行反对。
    妾室与妻子的差别,可以说是全方位的。首先在迎娶方面,正所谓“娶妻纳妾”,娶妻要经过三媒六证、明媒正娶,而纳妾则相对简单了很多,甚至直接一顶小轿抬进家里就算完事,而且娶妻需要“聘礼”,纳妾则只需支付“买妾之资”。
    其次,社会地位方面,妻子的地位基本与丈夫相同,且背后有娘家作为支持。而妾的地位则要低很多,汉代的《礼记》中写道“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而《唐律疏议》也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也就是说妾不仅身份低贱,而且完全就是买来的私有财产,且买来之后再与娘家毫无瓜葛。
    再次,家庭地位方面,妻子的家庭地位仅次于男主人,直接负责主持掌管内宅,男子即使想要休妻,也必须满足“七出、三不去”的条件。
    而妾室由于是男方的私有财产,地位仅略高于奴婢,夫妻双方是可以随意处置的。
    最后,双方的地位差距还在于儿子,正妻所生子女被称为“嫡子”,而妾室所生则被称为“庶子”,受宗法制的影响,嫡子的继承顺位是要无限高于庶子的,只有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才拥有继承权。
    所以,在这种婚姻观念下,由于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在纳妾这件事上,妻子是根本没有理由和必要反对的,而且根本不敢予以反对。
    即使不能容忍,也只能埋藏在心底,而不敢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