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非常重要的
作者:荒山地   我回来时她却走了最新章节     
    “刑事案件可以调取庭审笔录吗?”
    向北从现在律师事务所黎明强主任办公室出来,便一直在心里问他自己。
    在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是指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的文书,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辩论以及法庭对此的处理情况。庭审笔录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被调取和使用。
    在证据使用上:
    首先,庭审笔录可以作为重要的直接证据。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以及法官通过问答、陈述等方式展开辩论,庭审笔录详细记录了双方的观点、陈述和回应。这些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法庭对此的处理过程。庭审笔录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对案件的结论和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其次,庭审笔录还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庭审过程外,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材料可以被用来支持控辩双方的观点。庭审笔录记录了庭审过程中提到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证据被调取和使用。庭审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庭审笔录还可以作为重要的历史记录。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是公开的,通过庭审笔录的记录,可以为后续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特别是对于较为独特和复杂的案件,庭审笔录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宝贵资料来源,用来指导和规范类似案件的处理。
    总之,庭审笔录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被调取和使用。它帮助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证据,对案件的结果和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此外,庭审笔录也可以为后续的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调取庭审笔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
    “庭审笔录,它帮助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证据,对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如此重要,现在律师事务所黎明强主任代理案件一年多,居然在向北提出查阅庭审笔录的时候,说他这里没有?
    如此重要,居然在向北提出请他调阅庭审笔录的时候,他说“调不到”“调不了”?
    如此重要,居然在向北说经他自己咨询了解到的情况是可以调取并请他出面调取的时候,他却说“不能调”“调来你拿着去上访就不好了”?
    如此这般,难不成政府给人们开设的上访这条合法的渠道,在他的心目中是个错误的举措,而或把上访的所有情况都规结到非访中去呢?
    而据了解,在刑事案件中,调取庭审笔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的确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
    所以,现在的向北,越发觉得他和他们的避讳和拒绝,更能说明案子的本身有问题。
    而最大的问题,或许就在庭审笔录上!
    记得?
    向北记得庭审的时候,他自己和他的代理律师面对对方的指控和对方提供的证据,都是极力否定的……
    他记得他自己对所谓的证据,说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话,以驳斥对方提供的书证是凭空造作的,而没有合法存在的依据和前提。
    他记得他自己说过“要求盖章的人送了一台出租车给他盖章的人,现在他们二人的证词指向我,纯属是祸水东引,其目的也是为了去洗白他们自己,所以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证人证言,且在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去加以印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他还记得,当时,他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上说“本案的证人之间有利益输送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而且综合本案目前的情况是严重的事实不清,严重的证据不足。”
    他更记得,在听了他自己的辩述之后,法官在问原告方还有什么证据可以提供而听了原告方仅仅是重复了之前的已被质疑的证据之后,当庭说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后结束了当天早上的庭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等书证,霍某某、张某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如能还原当时的庭审,法官只能是作出“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的决定。而且,当时的情况也的确是法官作出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的决定。
    或许,这也可以把它当时是当时的庭审记录为什么没送给他确认签字的合理化解释,因为这次庭审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达不到定案的地步,还需要下次开庭。
    因为,照此,是不能遂了原告的意而冤了向北的。
    但结果,却是在隔了一天之后,即在星期四早上开庭之后于当周的休息日(星期六的早上)由法院的工作人员给向北送达了判决书。
    而没有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顾名思义之下次开庭!
    而没有了庭审笔录的确认签字环节!
    而有了着一警官让向北在看守所的监室口,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一个名字和捺了一个手印的故事!
    按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等书证,霍某某、张某等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的说法,难不成此庭审笔录已不是当时的庭审笔录了?
    再联想到“有人跟向北讲,说是见到庭审笔录上有向北签字的事”,向北便不禁有些毛骨悚然了起来……
    只是?
    只是不晓得在时长三个小时左右的庭审笔录上,只有一张签的有名字和捺的有手印是否说得过去?
    只是不晓得用一张白纸上的一个签名和一个捺印,于那么多张庭审笔录上去签名和捺印,能不能经得起笔迹鉴定的考验和行一次谎需用n多次谎去自圆其说?
    调取庭审笔录,既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而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
    那么“不能调”和“调不了”,岂不是有怕了什么?
    怕了什么?
    如若是最后真的受阻于某些人和事,而真就是“不能调”和“调不了”,那去读取庭审同步视频录音录像呢?那登录庭审直播网去回看庭审直播呢?
    想毕,该是可以能还原当时的庭审了和还向北以清白……
    调?
    太需要了!
    因为在可以提供并证明书证违法无效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尚不能定案的情况下,去看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便显得特别重要了。
    如若在庭审笔录里,记录的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那又还有什么说的呢,即便这份笔录里记录的不是当时庭审时的真实情况和被告人的真实供述及辩解?
    能调吗?
    据说,个人是无法获取庭审笔录的。如果需要获取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咱必须是该案件的直接关系人或是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如果涉及的是咱自己的案件,咱可以亲自或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查阅案件的庭审笔录、起诉状及答辩状。通常情况下,这些文件都保存在同一份卷宗内。
    另,又从高院获悉,案子已经走完了程序而结案了的,即便是代理律师出面也不能调取。如果仍要调取,只能是因为提交了新证据而新立了案才可以。
    至于,同步庭审视频录像和在公开直播网上的直播回放,则会因为“视频未上传或未公开”“视频已被删除或过期”“搜索条件不准确”“网络问题或技术故障”而找不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原因还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法院的不同以及审判公开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那,还能调吗?
    当走的步子还是要走的,争取一下,努力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尽人事听天命,大意就是这样。
    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这是出自中国古典小说四大名着之一的《红楼梦》中的一副对联。
    其所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当我们将虚假的东西看成真实的东西的时候,真实的东西就可以看做是虚假的东西。这句话,具有非常高深的哲理性,是对于辩证法的一种表述。一般情况下,真和假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概念,所以这个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真和绝对的假。
    但是在有庭审记录、庭审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公开直播和众多当事人参与其中的情况下,要想把假作真的和把真变成假的,那条链之能自圆其说的长度,即便没有四万八千里那么长的夸张,也肯定是很长很长的。
    而在这很长很长的链条上,又岂会人人都没有良心和昧了良心而找不出一个人不会去做不尽的自责?
    而即便出现最终的答案是否定,是没有,那“一审剥夺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和庭审记录确认签字权,剥夺了被告人庭审前对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权利的知情权,以及对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人要求对被告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之请求之置之不理”等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也是当立案重审的不是?
    真,便是真的。而假,最后终归是作不了数的。
    就像案子到了最后,最终还是被有司认定为有错误而被纠错更改了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