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七章 私盐开中法
作者:拉拉袖   大明求生记最新章节     
    章子俊的想法还是要搞私盐,绕过官府加入到各地帮派、造反农民军走私的行列中,大量收购余盐,再利用自己官府身份,去掉中间环节,从盐场直接运往桂林可省掉一大半的盐价,目前的盐价高昂主要是最后环节出了问题,把原本只有二分银的盐价一路加价,首先是被盐场司令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这些官府提高二两银,这些盐银除了抽取一成余下上交到巡盐官员手中,除了朝廷规定的税外,还有“盐勾、盐商、盐牙、当地大户提升到了一斤盐三钱银,这还不算,广西的情况又跟别地不同,除了交通不便翻山越岭的高昂运输因数外,还有靖江王府的垄断后,直接把盐弄到老百姓吃不起的地步。如果自己去搞一个盐场弄的大一点,把析盐结晶区的盐田增多,产盐量还会提高不少,成本会更加降低。

    私盐,即相对官盐而言,违反官府禁令私自生产贩售的食盐称为私盐。自唐起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之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而两淮盐独当天下之半”。直至如今,朝廷官府的财政收入“其半取给于盐”,往后对盐利会越加依赖。食盐专卖的弊端之一便是官盐不仅估价高,而且质量低劣。同官盐相比,私盐则物美价廉,如从岭南贩至江西的私盐“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民众更欢迎此类私盐,造成官盐滞销,于是官府便以政令强卖于民,为了防止私盐。朝廷《户律》规定“犯私盐者,不论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另外还规定“有军器者”、“拒捕者”等加重情节。《律例》针对贫民为生计所迫贩卖私盐的情况有特别规定,“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如允许年龄在六十以上,十五以下的老幼,或残疾、妇女等在注册之后,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但不乏有地方官吏贪图缉私政绩,将此类贫难军民当作贩私查禁,甚至加以刑讯逼供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

    目前沿海的盐场已经采用盐池的方式,宋元时期海盐才出现了“晒曝成盐”的晒盐方法。当前海盐的生产,晒盐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到永乐年间,开始废锅灶、建盐田,改蒸煮为日晒。所以海盐的产盐量大辐度提高,而盐价却没有降下来,反而越来越高。

    广东阳江盐场是有许许多多大小盐场组成,其中双恩场为最,灶户一千二百七十三户,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咸水场灶户一百八十九户,灶丁三百三十七丁。双恩盐场共二十一廒,分布在阳江沿海各地,章子俊作为朝廷都察院的大臣,又有手握盐场开采权,自然联系上了总督都御史秦纮,双方进入了“深入交流”,原本运往梧州的阳江余盐全部改运到桂林大圩,谈判的结果每引抽银一钱,数量不限,把现在的沙扒盐场经营权买断,所产每引盐抽取三分银给广东以助军资,一钱为朝廷税收,由大圩盐道衙门收取。这样的话,一引盐的成本不到三钱银,加上运输搬运,人工管理到达大圩也不到六钱银,从大圩分销到整个广西最偏远的地方,盐商再加一倍的话,按一引盐二百斤计,每斤盐只不过六个铜钱。如果在桂林周围的话,每斤盐就是四个铜钱,价格降下来也不是什么好事,如果盐商、大户、靖江王府还是囤积垄断,把这样低价的盐销往到湖南、江西、贵州怎么办?这就要开具一个盐引“凭证”,首先要把盐商固定化,一个盐商指定一个销往地,从大圩盐道衙门交盐钱后会出具一张盐引“凭证”,这张“凭证”上写明了此盐销往县、镇一级所在地,不得销往别处,如果盐商第二次前来就要出具上一次销往当地官府的凭证,证明上一批盐已在当地销售,接下去可购买下一批。如果发现没有当地官府出具的回执,就取消了这个盐商的经营权。

    章子俊很明白这样做漏洞百出,就像当年的开中法,如果不这样做又无其它之法,起码有一个约束,有一个条款可依。如果盐商不通过大圩盐道衙门,收购邻县大量的低价盐,贩运到边远之地,章子俊也没有办法。除了把控广西各地要隘外,最关键还是需要大量的供货。当几千引盐、几万引盐,甚至几十万引盐集中在一地销售,盐不能当饭吃,除了盐商外,一般的百姓也不会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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